烟台劳务派遣公司的四项基本原则
1.员工租赁
公司劳务派遣的本质是员工租赁,“派遣”一词不适合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点。“租赁”一词可以概括劳务派遣的所有业务特征,合理解读复杂的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租赁和雇佣一样,更适合解释劳动和工作单位的法律关系。烟台劳务派遣公司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由于没有租赁关系,不属于劳务派遣,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不过,人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虽然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岗位、同级别的员工应当执行相同的工资标准。然而,这很容易被异化为雇主应对同工同酬的对策。
3.拒绝提前付款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在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实际承担。这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不为用人单位垫付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派遣公司不坚持原则,为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就意味着无形中大大增加了自身的经营风险。
4.利益归属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收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受益”、“谁受益、谁负责”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这是常识。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