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工伤保险的赔付待遇选项有哪些?分为三大类,详细见下文
一、烟台工伤保险的赔付待遇之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的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以及统筹地区以外就以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等。
二、烟台工伤保险的赔付待遇之伤残待遇
1、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费用等
2、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
4、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至四级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为:每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85%、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生活费护理费标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烟台工伤保险的赔付待遇之死亡待遇。
1、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2、丧葬补助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对于符合获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8号),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